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计价格[20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阿莫西林等部分化学药品的零售价格方案(详见附表),现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共69种。其中,甲类27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乙类42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6月20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备案。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产地省级价格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报我委,由我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四、部分企业已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生产经营的阿莫西林等药品实行单独定价(详见附表三)。上述药品单独定价的具体问题另行通知,单独定价前可暂按其现行价格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表一:
2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