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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对在小城镇落户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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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不得对在小城镇落户人员收取
或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粤价[1997]32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最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1997]91号)中《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七点明确规定:“对在小城镇[指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落户的人员,各地方、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目前,按照地方规定仍在收取增容费的,自本方案下达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已经收取的增容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办理清退,同时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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