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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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2-02-04 00:00:00
二○○○年二月十七日 粤价[2000]5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人事厅:
随着经济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各级人事部门相继组建了不同类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业务范围不断扩展,我省原有关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的规定已难以涵盖新的业务范围。一些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借机乱收费,扰乱了人才交流市场的正常秩序。为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3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我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才交流机构收费分为两部分(详见附件):第一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人才流动服务费;第二部分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人才智力市场服务费。
二、从2000年4月1日起,全省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各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原自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所定收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可在省定标准以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干部调动时,不能按本文规定收费。��
五、收取人才流动服务费和人才智力市场服务费的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分别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公布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投诉电话。��
六、人才流动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人才智力市场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オ�
附件一:��
广东省人才流动服务费项目和标准表
| 收费�ば灾�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 |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 |
|
|
|
| 1 |
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保存 |
月 |
20 |
|
| 2 |
个人委托保存 |
月 |
15 |
|
| 二 |
出国政审 |
人 |
120 |
|
| 三 |
招聘、招考 |
|
|
|
| 1 |
联合招聘、招考 |
人 |
50 |
只限单位录用、调入,国家机关除外。向用人单位收取。 |
| 2 |
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招聘、招考 |
人 |
100 |
只限单位录用、调入人员。向委托单位收取。 |
| 四 |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 |
|
|
|
| 1 |
受理 |
人 |
5~10 |
个人申请5元;单位申请10元。 |
| 2 |
协调争议成功 |
人 |
40~160 |
个人申请40元;单位申请,初级人才70元,中级人才120元,高级人才160元。 |
附件二:��
广东省人才智力市场服务费项目和标准表
| 收费性质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さノ�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
一 |
用人单位招聘和人才择业登记 |
人 |
10 |
上电脑网络,加收10元;下岗人员的个人求职登记凭下岗证免收费。��
登记服务含登记造册、电脑储存和推荐等内容,服务期一个月。
|
| 二 |
人事代理服务 |
人・月 |
50 |
包括工龄计算、职称及技术等级认定、调进调出手续、代办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整理档案、保留原身份及出具有关婚姻、计划生育状况等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等事项。�ビ�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委托,减半收费。 |
| 三 |
人才洽谈 |
人 |
30 |
指为用人单位专门组织人才供需见面洽谈。由用人单位付费。 |
| 四 |
人才择业介绍成功服务 |
|
|
为用人单位介绍成功的由用人单位付费;为择业人才介绍成功的由个人付费。不得同时按两个标准重复收费。��
下岗人员减半收费。
|
| 1 |
高级职称或研究生 |
人 |
250 |
| 2 |
中级职称或本科生 |
人 |
200 |
| 3 |
初级职称或专科生 |
人 |
150 |
| 4 |
中专 |
人 |
100 |
| 5 |
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才 |
人 |
50 |
| 五 |
人才信息查询 |
|
|
会员单位每月500元,非会员单位每小时50元。既可查印刷资料信息,也可上网查询。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
| 1 |